中医药局文件
中国中医药信息研究会基层医疗服务分会管理办法
2018年4 月13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名称:中国中医药信息研究会基层医疗服务分会。
第二条 性质:中国中医药信息研究会基层医疗服务分会由北京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于 2017年发起成立。分会是由国内中医药信息相关基层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组织,是促进中医药基层服务建设、提升基层中医药水平、促进基层中医药机构合作,推动中医药基层服务发展的重要力量,是经中国中医药信息研究会批准、民政部门备案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基层·改革发展新气象为指导,遵循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中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建设要求,倡导学术争鸣,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高中医药行业基层领域的信息学术、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快基层中医药行业信息化建设,促进基层中医药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四条 本分会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国中医药信息研究会。本分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分会的学科领域为中医药基层服务发展与研究。主要包括中医药基层信息化服务、基层中医药机构合作、基层中医中药特色技术与服务研究等。主要开展以下活动:
(一) 组织制订本分会的发展规划;组织和推动理事分工合作,共同开展中医药基础服务信息化建设与基础中医药机构合作工作,促进基础中医药创新模式研究,基层中医中药特色技术与服务合作,推广新技术与新成果。
(二) 组织开展基层中医药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
(三) 提高基层中医药信息利用与服务能力,推动基层中医药信息化建设。
(四) 开展基层中医药行业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理论水平和专业技能。
(五) 开展基层中医药相关的学术交流,组织召开工作会、学术会、研讨会、展示会等,交流学术与工作经验,促进各成员单位的共同发展。
(六) 组织学术论文的评选活动和专题评审会议,编辑出版有关的资料和书刊。
(七) 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事业和活动。
(八) 评选和奖励优秀的基层中医药信息方面的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宣传、奖励道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基层中医药人员,积极开展基层中医药信息成果和人才的评价,发现、评选、推荐和培养优秀的基层中医药信息人才,表彰、奖励在基层中医药信息工作中成绩优异的会员。
(九) 接受主管部门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与任务。
第三章 理事
第六条 本分会吸收团体理事和个人理事,实行入会和退会自愿的原则。凡承认本分会管理办法并符合理事条件的团体和个人均可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后成为本分会理事。
第七条 理事条件
(一) 拥护分会管理办法。
(二) 有加入分会的意愿。
(三) 在分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 团体理事及个人理事
1 团体理事
全国与中医药相关的,并具有一定数量中医药信息科技队伍的科研、教学及生产经营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的学术团体(包括区、县单位)经申请,可吸收为团体理事。
2 个人理事
取得中医药专业从业资格及在本行业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中医药信息研究与开发的工作者,经本会理事推荐后,履行民主程序后可吸收为个人理事。
第八条 理事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1 个人申请入会者,由理事一人介绍;单位申请入会者,由理事或常务理事介绍并写出书面申请。
2 填写《中国中医药信息研究会基层医疗服务分会理事会理事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后交回分会,同时提交相关材料。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经初审后,报分会秘书长审批,并提交常务理事会通过。
(三) 由理事会委托办公室负责颁发统一的理事证书
第九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三) 获得本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分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理事履行以下义务
(一) 执行本分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理事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理事证。
理事如果连续2次不参加本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理事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管理办法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凡被除名的理事,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大会。理事大会的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管理办法;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 审议本分会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理事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理事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方可提前或延期换届。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 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理事大会;
(四) 向理事大会报告工作;
(五) 决定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 领导本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本分会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 代表本分会与其他学团体、兄弟单位加强协作联系;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过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大会(或常务理事大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 协调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顾问6-8名(由学术上取得一定成就的知名专家学者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秘书处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秘书处日常工作。
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 组织分会的学术交流、科普教育、技术培训等活动;
(二) 向常务理事会汇报工作计划,总结有关情况;
(三) 负责建立健全分会档案;
(四) 联系理事,反映理事的意见和要求;
(五) 定期召开理事会会议,布置任务、研究工作,交流经验;
(六) 完成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理事中分配。
第六章 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本分会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经 年 月 日理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的常务理事会。